
12.4.1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(以下簡稱標誌燈)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帶有疏散方向指示箭頭的標誌燈在安裝時,應保證箭頭指向與疏散方向相同。
2 潔淨區內的標誌燈宜為嵌人式,周邊應密閉。
3 標誌燈安裝在疏散走道出口、樓梯出口、安全出口處時,
應安裝在出口裏側的頂部,不得安裝在可移動的門上。頂棚高度低於2.2m時,宜安裝在門的兩側,但不應被門遮擋。
4 標誌燈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時,應安裝在距地麵(樓麵)1m以下的牆上;直型疏散走道內安裝標誌燈時,兩個標誌燈間距離不應大於10m。
5 標誌燈安裝後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。標誌燈周圍應保證無其他遮擋物或其他標誌燈、牌。
12.4.2 消防應急照明燈(以下簡稱照明燈)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當照明燈安裝在牆上時,照明燈光線不應正麵迎向人員疏散方向。
2 照明燈不得安裝在地麵上,或1m~2.2m之間的側麵牆上。照明燈宜采用嵌人式安裝並與安裝麵平齊,四周應密封。
3 疏散走道上安裝的照明燈應均勻布置,並保證其地麵平均照度不低於5 lx。
12.4.3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牌(以下簡稱標誌牌)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:
1標誌牌安裝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麵或靠近地麵的牆上時,其箭頭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。
2 標誌牌安裝在牆上時,其下邊緣距地麵距離不應大於1m;安裝在地麵上時,應采用粘貼、鑲嵌式工藝安裝,其安裝後應平整、牢固。